(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付传与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93号原告:孙付传。委托代理人:章建国。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健龙。委托代理人:杨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付传诉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付传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付传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2509.50元,由原告孙付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