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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伟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杨伟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21号。负责人:楼岑,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雷、王红艳,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民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伟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