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昌成地板厂、沈建祥、沈玉利、湖州神鑫铜业有限公司、徐清明、黄玉芳、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吴江光大铜材料线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685004.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昌成地板厂、沈建祥、沈玉利、湖州神鑫铜业有限公司、徐清明、黄玉芳、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吴江光大铜材料线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伟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