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金晶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晶,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周金晶,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体、冯莉,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金晶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金晶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燕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