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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闫功奇诉被告闫功林、闫维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闫XX。委托代理人齐XX。被告闫XX。委托代理人闫XX。被告闫XX。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闫XX诉被告闫XX、闫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闫XX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对方林权证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额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