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阿不里米提·司马义、泥沙汉·司马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阿不里米提·司马义,泥沙汉·司马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负责人:任燕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世鹏,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玉杰,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阿不里米提·司马义,男,维吾尔族。被告:泥沙汉·司马义,女,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被告阿不里米提·司马义、泥沙汉·司马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巴合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 依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