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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西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市10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