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鄱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向阳,鄱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火星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向阳、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于2014年3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婚后先后于2004年4月27日生育长子胡某甲、2011年1月1日生育次子胡某乙。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13年开始,被告欺骗原告,将家庭存款25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并且,瞒着原告向原告的哥哥、父亲借款26万元,一并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挥霍殆尽。原告在2014年农历腊月27日才获知此事,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特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儿子;3.要求分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用于购买福利彩票赌博的个人债务。原告吴某除持向本院提交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外,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被告胡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结婚十一年来从未分开过,即使在外打工,也是在同一地方。并且,被告深爱着原告,深爱着两个儿子,同原告的父母亲属相处的也十分融洽。婚后,被告与原告共同打拼,2008年就在油墩街镇盖了一栋临街的楼房并有存款结余。近两年来,因被告没有赚到什么钱而深感愧疚。也是鬼迷心窍,被告想一夜暴富而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环境,瞒着原告,先后将家庭存款及借款合计61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全部挥霍殆尽。现在,原告以幡然醒悟并保证痛改前非,今后努力工作,积极赚钱还账。请求原告原谅,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一定好好珍惜,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胡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原告婚后先后于2004年4月27日生育长子胡某甲、2011年1月1日生育次子胡某乙。2008年,原被告在油墩街镇南路建了一栋临街的楼房。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十余年后再于2014年3月4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但自2013年开始,被告欺骗原告,将家庭存款25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并且,瞒着原告,以购买商品房为名,向原告的哥哥、父亲借款26万元,向被告自己的亲属借款近1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挥霍殆尽。原告在2014年农历腊月27日才获知此事,原告认为被告的欺骗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特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儿子;3.要求分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用于购买福利彩票赌博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离婚的唯一理由是被告沉迷购买福利彩票,将家庭存款及向亲朋好友的借款全部挥霍殆尽。但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在法庭被告上言之切切、情之真真,幡然醒悟,恳请原告谅解,并保证今后勤奋工作、努力赚钱,积极偿还债务,永不涉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的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虽然被告的欺骗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但原告除此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认真汲取教训,痛妻爱子,珍惜夫妻感情,靠正当手段发家致富,重建幸福家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康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