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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茂伦交通肇事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庐江刑监字第00002号原审被告人陈茂伦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以(2014)庐江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茂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期间,经同监人犯举报,陈茂伦系顶替张波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本院(2014)庐江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伦没有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作出的(2014)庐江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应予再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