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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伟与北京诺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北京诺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许伟。被告:北京诺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1009室。法定代表人:全翔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诉被告北京诺曼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许伟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