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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戴某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