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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0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1张厚侠与张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侠,张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002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厚侠,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素琴,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素琴银行存款计96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民审判员  李锋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