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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全玉与叶本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玉,叶本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陈全玉,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叶本雷,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玉诉被告叶本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陈全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朱帮军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