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全玉与叶本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玉,叶本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陈全玉,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叶本雷,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玉诉被告叶本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陈全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朱帮军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