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刘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刘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08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被执行人刘荣荣,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1.6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030元、执行费1046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荣荣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荣荣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