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定民执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铁强、熊心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铁强,熊心田,符勇,易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43-2号申请执行人田铁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熊心田,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符勇,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易介成,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铁强与被执行人熊心田、符勇、易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心田、符勇、易介成应该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田铁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170元,现已执行到位42173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熊心田、符勇、易介成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易介成有本院冻结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田铁强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熊心田、符勇、易介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松      标审判员 陈      良      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庆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