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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成红与宋光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红,宋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红,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生,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宋光平,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关于刘成红与宋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芒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我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