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蒋志强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04号罪犯蒋志强,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捕前系无业。198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1995年1月18日假释。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4日作出(2002)岳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蒋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法定期限无抗诉、上诉。2002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减去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减去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2月30日被评为年度优秀安全员;2013年12月30日评为年度优秀互监组长。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67.2分(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