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明与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郑明,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