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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孔北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北闯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60号罪犯孔北闯,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北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二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北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北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孔北闯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北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