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良星,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乔聚湖,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丽,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岩,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保全费1000.00元,均由原告淄博原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绛帼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