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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与李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诉讼费3425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费及反诉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