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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忠军与被执行人徐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军,徐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付忠军,男,50岁。被执行人:徐福成,男,50岁。申请执行人付忠军与被执行人徐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付忠军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徐福成所有的坐落于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五家子屯房屋一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付忠军提出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福成所有的坐落于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五家子屯1门,建筑面积112.00平方米房屋一座(所有权证号:00002831)。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二、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执行人徐福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