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永勇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234号起诉人邓永勇,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起诉人邓永勇起诉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一案的行政起诉材料本院已收悉。起诉人邓永勇诉称:2014年10月7日11时30分,起诉人在重庆龙头寺永辉超市处做好事,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捏造事实,伪造现场笔录,栽赃陷害起诉人开黑车,对起诉人作出了NO.14-2464051行政强制决定书,扣押了起诉人的渝A25K**车辆,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至今未向起诉人送达该行政强制决定书,并在事后弄虚作假在NO.14-246405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重新添加上没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字以假乱真。直到2015年3月17日在(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52号一案的庭审上,起诉人第一次见到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提交的所谓执法人员杜江、邹勇等人的执法证复印件,才知道上述执法人员均没有执法资格,因此对起诉人的执法应为无效。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作出的NO.14-246405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至今拒不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违法。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邓永勇曾就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对渝A25K**号车辆继续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本院作出(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36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扣押原告邓永勇渝A25K**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起诉人邓永勇的诉讼请求。现起诉人邓永勇起诉请求确认NO.14-246405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未依法送达行为违法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邓永勇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娟审判员 丁爱华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