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忍恒,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陈忍恒。被告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轻工业专业区越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骆桂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忍恒诉被告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忍恒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忍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忍恒撤回对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09.5元由陈忍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