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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燕鑫与陈建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刘燕鑫。被申请人:陈建新。申请人刘燕鑫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新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刘燕鑫提供了龚兵安、刘达所有的鄂D×××××号奥迪和鄂D×××××号宝马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燕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建新银行存款480万元或者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龚兵安所有的鄂D×××××号奥迪小轿车及刘达所有的鄂D×××××号宝马小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业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