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