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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3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平与杭州藏可玛酒类有限公司、韩子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平,杭州藏可玛酒类有限公司,韩子彪,周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384-1号申请执行人周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柳青、黄国辉。被执行人杭州藏可玛酒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勤,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子彪。被执行人周勤。周平申请执行杭州藏可玛酒类有限公司、韩子彪、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4104.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741.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3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