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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俊红申请执行王丽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红,王晓玉,王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353号申请人:刘俊红申请人:王晓玉被申请人:王丽静本院在执行刘俊红申请执行王丽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中止。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张振峰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一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