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俊红申请执行王丽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红,王晓玉,王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353号申请人:刘俊红申请人:王晓玉被申请人:王丽静本院在执行刘俊红申请执行王丽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中止。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张振峰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一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