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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义群与盐城神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神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浠沧商业街11号楼301北侧。法定代表人袁道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彪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忠良,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义群,居民。委托代理人徐赞,居民。上诉人盐城神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义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盐城神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思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