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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石占东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占东,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石占东,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执行人李建军(又名李学军),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二执恢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HDD0**号轿车一辆,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HDD0**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高秀珍执行员 莘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塔林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