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非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良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黄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执行人:黄良杰申请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