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3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红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062-1号被执行人孙红伟,现在常州监狱服刑。孙红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吴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第四项,孙红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014年11月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孙红伟未按上述判决缴纳罚金为由,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孙红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孙红伟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现暂扣于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裁定评估、拍卖上述汽车,并委托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苏东正评报法字(2015)第009号评估报告,上述车辆评估价为8000元。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车辆进行公开拍卖。经过第一次拍卖,该车辆以8000元成交,买受人为钟明清(居民身份证号码××,买受人已将拍卖款付至本院。上述拍卖款扣除本案执行费1400元、评估费280元后,余款6320元可供交纳本案罚金。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款项抵偿债务。本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红伟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钟明清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竞得,并已交纳了全部拍卖款,故上述车辆的所有权现应归买受人钟明清所有,并转移登记至钟明清名下。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苏ER84**的机动车归钟明清所有,并将该车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钟明清(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911154636)名下。二、本院(2008)吴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罚金未执行到位部分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