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安春与阮金库、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春,阮金库,杨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春,女。被执行人阮金库,男。被执行人杨陈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阮金库、杨陈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杨陈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充县东街支行XXX账户上的存款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云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