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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安春与阮金库、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春,阮金库,杨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春,女。被执行人阮金库,男。被执行人杨陈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阮金库、杨陈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杨陈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充县东街支行XXX账户上的存款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云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