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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军峰与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峰,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80号原告:陈军峰。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贾斌。原告陈军峰为与被告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5日起、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锦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被告贾斌向原告陈军峰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4日,利息按月息2.3分结算,每月付清;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人自愿同意自逾期日起至全部归还止按每天支付借款数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逾期产生的一切费用等。2012年5月25日,被告贾斌又向原告陈军峰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6日,利息按月息2.3分结算,每月付清;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人自愿同意自逾期日起至全部归还止按每天支付借款数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逾期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贾斌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军峰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5日起、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被告贾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