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4号申请人北京某某世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某路翠柳东街某号-900。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路某号。法定代表人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354元(其中228,532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11日起算,253,925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1日起算,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云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