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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甲,女,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聪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邵某某、肖某某伙同马某某、邵某甲到长葛市古桥镇古桥村村内,采用矿灯或手电照明的方法在古桥村捕捉壁虎共计632只。其中,邵某某捕捉壁虎223只,马某某捕捉壁虎166只,肖某某捕捉壁虎140只,邵某甲捕捉壁虎103只。经鉴定,涉案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所捕壁虎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局扣押拍照后已放生。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放生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长葛市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邵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捕壁虎已放生,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邵某某有前科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马某某、肖某某、邵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邵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