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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风兰与张文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风兰,张文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肖风兰。被告张文丽。原告肖风兰诉被告张文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风兰以与被告张文丽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风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风兰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