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长戚与范中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戚,范中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537号原告张长戚。委托代理人张雾。被告范中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戚与被告范中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戚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强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