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岩与孟俊峰、马忠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岩,孟俊峰,马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98号原告张岩。被告孟俊峰。被告马忠丽。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张岩与被告孟俊峰、马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4万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孟俊峰、马忠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金桂园16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