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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天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15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福城楼2#商场东面1-6层。代表人唐宏文。被申请人福建天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7层I。法定代表人何钦莹。被申请人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下垄村。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被申请人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小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杰。被申请人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96号。法定代表人许建华。被申请人何钦莹,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林秋美,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黄晓东,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华帧,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吴杰,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黄晓云,女,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许建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林秋容,女,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924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福建天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何钦莹、林秋美、黄晓东、林华帧、吴杰、黄晓云、许建强、林秋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天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何钦莹、林秋美、黄晓东、林华帧、吴杰、黄晓云、许建强、林秋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775万元,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天途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何钦莹、林秋美、黄晓东、林华帧、吴杰、黄晓云、许建强、林秋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775万元(其中,被申请人福建申融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浩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何钦莹、林秋美、黄晓东、林华帧、吴杰、黄晓云、许建强、林秋容的财产保全限额为2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陈光卓代理审判员魏昀代理审判员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琳(2015)榕民保字第415号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