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许记与单龙龙、黄爱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记,单龙龙,黄爱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14号原告许记。委托代理人张礼彬,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单龙龙。被告黄爱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记与被告单龙龙、黄爱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龙龙、黄爱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记自愿撤回对被告单龙龙、黄爱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记撤回对被告单龙龙、黄爱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许记负担。审判长 辛天成审判员 张耀承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