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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许记与单龙龙、黄爱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记,单龙龙,黄爱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14号原告许记。委托代理人张礼彬,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单龙龙。被告黄爱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记与被告单龙龙、黄爱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龙龙、黄爱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记自愿撤回对被告单龙龙、黄爱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记撤回对被告单龙龙、黄爱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许记负担。审判长  辛天成审判员  张耀承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