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谢建国与张虎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建国,张虎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建国,西安昆仑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谢永宽,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虎生。上诉人谢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建国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建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建国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