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许思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许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13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赖志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思玉,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被告许思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思玉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