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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秀碧申请执行四川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碧,四川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邓秀碧,女。被执行人四川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30日(2013)南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南执字第17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城丽景”楼盘中的1号楼3-6、4-6、5-6、8-6、10-6、14-6、16-6号共7套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但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三次委托拍卖公司对查封的房屋拍卖,但都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锦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新城丽景”楼盘中的1号楼3-6、4-6、5-6、8-6、10-6、14-6、16-6号共7套房屋以第三次拍卖流拍底价予以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