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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诉杨力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杨利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54号原告: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管贤章。被告杨利权,男,汉族,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诉被告杨利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世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木里林业局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世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查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