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铭源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铭源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明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529号原告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晖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先超,董事长。被告浙江铭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汇晖路1888号10楼D座。法定代表人倪利忠,经理。被告嘉兴市明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9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铭源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明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月之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