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许民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男。上诉人谢某某与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锋,被上诉人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丧偶,带一女谢小某、一子牛某某,被告钱某某离异,带一子钱小某。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之子打伤,原告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仍不能和谐共处。2014年7月30日,原告再次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位于平顶山市高阳小区xx号楼xx号住宅,价值约20万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在首山一矿工作,双方按揭购买了首山一矿的商品房一套。2013年5月该套房屋转让给他人。被告称在还了17万元银行贷款后,买家把剩余24万元打入其银行账户,其又把24万元打入原告的银行卡中。原告称该套房屋购买时的首付也是借款,在被告把23万元打入其银行卡,还账后该笔钱已经花完。被告当庭辩称:还账没有花完,还剩余6万余元。后在本院对原告的询问中,原告认可还账后大概剩余6万元,但在后来的生活中,给孩子看病及上学已经花完。在购买首山矿的套房后,双方于2012年以18.5万元购买了位于平顶山市高阳小区XX号楼XX号房屋一套,但未办理产权证书。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关心,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之间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裂痕不断加深。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请求的平顶山高阳小区XX号楼XX号房屋的归属问题,该套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原告诉称该套房屋价值约20万元,被告辩称该套房屋购买价值18.5万元,房屋装修花费约2万余元,该院确定原被告争议房屋价值为20万元,因该套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故该套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万元现金。被告要求分配夫妻共同存款23万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存在的事实,其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对首山矿的房屋转让后尚余6万元的事实意见一致,应视该6万元为夫妻共同存款。原告称6万元已经花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但考虑原告生活消费的必然性,一年酌定消费1万元,下余5万元原、被告平均分配,由原告给付被告2.5万元。依法判决如;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平顶山市高阳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谢某某居住使用,原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钱某某房屋分割现金10万元整及夫妻共同存款分割款2.5万元,共计12.5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谢某某上诉称:1、一审判决夫妻财产共同存款5万元无事实根据。夫妻财产的分割应限于离婚时双方名下的合法共同财产,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谢某某名下是否明确存在5万元的存款,仅凭推断是靠不住的。一审认定房屋价值20万元理由不足。目前诉争房屋还欠装修款1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应按照妇女、无过错方,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书中的第二项,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钱某某答辩称;关于5万元的存款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承认,双方离婚前上诉人一直保存着我的存折,上诉人总共给我200元,我孩子上学的学费都是我自己借的,购房款18.5万元是事实,一审认定房屋价20万元也是一审庭审时上诉人自己说的,关于1万元装修欠款,我不承认,一审中她也没有提出来,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第二项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平顶山市高阳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谢某某居住使用,原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钱某某房屋分割现金10万元整及夫妻共同存款分割款2.5万元,共计12.5万元。是否适当。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谢某某在2015年1月13日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中认可首山房屋转让后尚余6万元,原审法院考虑谢某某生活消费情况酌定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谢某某上诉称目前所诉争房屋还欠1万元钱的装修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诉争房屋价值的问题,谢某某、钱某某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购买诉争房屋为18、5万元,用于装修2万元,原审法院酌定双方诉争房屋价值20万元并无不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审法院在酌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判决谢某某支付钱某某房屋分割及共同财产12.5元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谢某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