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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行审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金甫、吕书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金甫,吕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审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周金甫,男。被执行人吕书玲,女。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250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250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且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250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尚 佳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