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玉兴、李永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玉兴,李永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崔玉兴。被告:李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玉兴、李永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