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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玉兴、李永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崔玉兴,李永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崔玉兴。被告:李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玉兴、李永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