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2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良申请执行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305-2号申请执行人黄良。被执行人黄中宪。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黄良申请执行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中宪、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峨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